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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政策 Green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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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实施细则
来源:福田政府在线 发布时间:2014/7/3 15:17:47 阅读:18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经济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支持重点:循环经济、节能环保、新能源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以及实施园区、社区生态化改造和建设等。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两年;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符合绿色发展要求,属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在201211日以后,原则上在福田辖区内实施(研发推广类和成果运用类项目除外)。

  第七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支持

  1.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的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循环利用等产品、技术和设备,且推广成效显著(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的3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专业服务类:具有相关资质或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为辖区提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专业服务,已取得显著效益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以上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3.绿色应用类: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且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投资兴建生态产业园区、生态居住区,或对旧园区、居住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成后,按绿色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

  4.合同能源类: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且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

  5.成果运用类: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成果,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且已具备实际运用的条件和意向,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以上项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三)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

  6.绿色贷款贴息支持

  (1)符合本条款研发推广、绿色应用、合同能源、成果运用四类支持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从事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保、循环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的企业,已获得银行产业发展贷款,可给予自上年度11日以来,累计12个月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

  同一企业一年只能申请绿色贴息支持一次。

  7. 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民办非企业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受政府部门委托在辖区开展绿色发展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核定的实际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8.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万元。

  9.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辖区企业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广东省认定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已通过审核验收,按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8万元(不得与市里同一项目支持重复申请)。

  以上第689项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第7项不受此限制。

  (四)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10.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类奖励的辖区单位或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11.专项奖励。对在绿色发展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或获得深圳市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5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30万元、国家一星级(深圳银级)10万元。取得两种认证的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5万元、区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由市、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已获市相应奖励的按本条款第10项予以配套奖励,不重复支持)。

  (4)节水示范单位: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获得节水示范称号,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5)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绿色发展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

  奖励支持项目不受纳税限制。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

  (一)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绿色贷款贴息支持除外;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11日。申请绿色发展支持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不受此限制:

  1.申请本实施细则能源管理费用支持、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以及奖励支持的项目;

  2.申请本实施细则的评审制或核准制的项目支持(第七条第一、二款),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超过1500万元或已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历年支持累计总额未达600万元。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规定按《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产业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根据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为事后支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四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按照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包括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交由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专业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得分计算→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分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资金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不得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效益目标,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三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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