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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宝安区2017年第二批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深科信 发布时间:2017/8/22 16:59:01 阅读:2348

 

        申报时间:8月21日-9月1日     资助金额:最高500万

 

 

                                                        (一)申报条件

 

       申请宝安区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奖励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2.近三年列入《财富》世界500强名单的企业、或由国务院和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央企、或近三年列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评定的中国民营500强名单的企业,或主板、中小板、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将其总部迁入宝安或在宝安新注册区域性总部;

  3.项目主体运营的项目应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实际投资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4.依法纳税,合法经营,项目主体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由宝安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对我区产业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将根据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中“一企一案”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落户奖励

 

       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宝安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2.项目属于国家、深圳市确认的节能环保产业、新兴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互联网产业、未来产业(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技术、海洋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

  3.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1 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汇率以发票开票日外汇结算价为准,下同);

  4.依法纳税,合法经营,项目主体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 优先引进前沿高端制造项目落户奖励

 

       申请高端制造项目落户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地在宝安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2.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无人机、智能装备、增材制造、高端芯片等智能制造产业以及新兴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技术等由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分类及重点产品目录》收列的项目;

  3.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

  4.依法纳税,合法经营,项目主体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积极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落户奖励

 

       申请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地在宝安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2.项目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属于重大产业项目;

  3.项目已建成投产或开业;

  4.依法纳税,合法经营,项目主体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鼓励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奖励

 

      按照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相关政策配套操作规程》中第十二条,关于创新机构建设配套补贴的操作规程执行,向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申请相关奖励。

 

       (六) 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奖励

 

    1.项目主体依法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根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操作规程(暂行)》,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

 

(七) 重大产业项目落户保障

 

      申请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及首次装修用房费用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宝安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申请企业运营的项目应为重大产业项目,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1 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

  (2)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无人机、智能装备、增材制造、高端芯片等智能制造产业以及新兴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技术等“工业四基”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

  (3)在宝安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财务公司、村镇银行总部,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

  (4)高端物流、互联网、大型商业连锁、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 1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新引进的创意设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

  (5)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软件等信息经济领域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

  (6)经区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3.申请企业租赁区政府持有的产业用房,包括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投资管理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以及区产业服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等持有的产业用房,或租赁市、区投资推广署认定的、位于宝安区的投资推广重点园的产业用房,租期在一年以上。


(八)投资推广重点园区产业集聚奖励

 

       申请投资推广重点园区产业集聚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为宝安区;

  2.申请园区应为市、区投资推广重点园区,且园区所在地在宝安区。


(九)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奖励

 

      申请投资推广重点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为宝安区;

  2.申请园区应为市、区投资推广重点园区,且园区所在地在宝安区;

  3.投资推广活动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和产业集聚方向;

  4.投资推广活动应于开展前报区投资推广署备案。


(十) 重大产业项目引荐奖励

 

       申请重大产业项目引荐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机构应为国内外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组织等;

  2.申请机构应是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机构;

  3.申请机构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宝安区落户;

  4.引荐项目需从深圳市以外引进,引进本市其他区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5.申请机构已取得落户企业出具的授权引荐资格证明书(或其他材料);

  6.所引荐的企业在《若干措施》发布日前没有落户意向,即没有在宝安区登记注册或与宝安区政府(部门或街道等)签订投资意向书。

 

 

 

 

 

 

       政策来源:深圳深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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