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7月5日-9月20日
一、重点扶持项目
(一)节能项目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建筑节能等项目,原则上申报项目节能率在10%(包含)以上。
(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包括: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其中,“三同时”项目不在本次扶持范围之内。
(三)节水项目
主要包括: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及利用项目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主要包括工业“三废”、建筑废弃物、建材废料废渣、污泥、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包装物、林业剩余物、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
(五)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奖励类项目
主要包括: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项目。
(六)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中心等项目。其中,能源管理中心项目须接入深圳市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服务公共平台。
另,对于积极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申报单位,优先给予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扶持标准依据《光明新区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结合项目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效果及示范作用而定。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光明新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光明新区辖区内实施;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三)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16年7月1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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