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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求重点企业核算排放 统一碳市场打基础
来源:本会 发布时间:2014/5/6 11:56:19 阅读:1622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

  根据《通知》,上述地区范围内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主体需每年上报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

  基本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是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到的主要目标之一,其内涵包括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据介绍,在首批10个行业国家方法学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将很快再出台10个方法学,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体系。

全国企业报送启动

  此前,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已经对试点内纳入控排的企业进行了盘查核查,在各自探索中获得了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制定了较为符合本地情况的配额分配方案。而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数据报送工作,将加速推动非试点地区的相关能力建设,尽快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

  《通知》要求,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共同参与、协同推进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国家做好总体协调和顶层设计,明确报告要求和有关规范,地方负责具体的落实与实施,组织开展排放数据的报告、核查与汇总。

企业名单五年一调

  按照《通知》,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通知》规定,报告主体的具体名单由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家发改委。同时,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在注册所在地区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报告工作。

  同时提出,“为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连续性,在国民经济五年规划期间,原则上不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大的调整。在规划期末,我委将组织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评估和调整。”

国家提供资金支持

    《通知》要求,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通过工作、透明的程序开展,地方主管部门应开设统一的报送渠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单位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核查。

    《通知》中提到,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要结合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重点单位和管理部门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单位建立专职的核算报告队伍,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培育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根据此前各试点核查经验,每家企业所需核查费用在2-8万元之间。其中北京由于纳入企业众多、核查要求高,仅核查费用就需要约四千万元。

  对此,《通知》中写道,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省、区、市政府应为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报告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渠道,对各地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给与一定的资金支撑。(绿促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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