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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制定生态环境 “强制性”地方标准
来源:本会 发布时间:2014/8/27 18:11:49 阅读:1469

正在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据悉,这也是国内首个“标准建设”的地方立法。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在《决定(草案)》的初审意见中指出,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下,深圳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从速度优先向质量优先转变、从注重经济增长向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转型与调整。深圳标准的提出和建立将进一步发挥特区的改革创新功能和引领带头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作为重大事项由人大作出决定是适当和必要的。

《决定(草案)》要求市政府突破产品、技术服务等传统的标准概念,立足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城市建设、生态文明、政府服务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打造深圳先进标准体系。

经济工委对此建议,政府要带头提升服务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的保障工作。在深圳标准建设中,政府服务标准提升要先行,惠民的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标准提升要率先启动,与市民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卫生、饮用水、空气质量等标准提升要优先考虑。要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执行监督工作,健全标准实施的保障机制。

记者注意到,为解决深圳没有相关标准制定权限的问题,《决定(草案)》授权市政府可以在三个方面组织制定相关深圳标准:一是,对于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更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二是,对于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市政府可以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深圳标准;三是,对于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制定强制性深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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