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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时政 Green Politics
 
政策方针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在前行
来源:中国低碳网 发布时间:2014/11/5 18:20:32 阅读:185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生态补偿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逐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中法律保障,通过标准化、多元化、规范化的补偿方式,实现动态化补偿。

国家积极推进生态补偿工作

在制定生态补偿法律方面,国家专门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部、林业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开展立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但是尽管生态补偿试点实践已经开展了多年,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仍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的关系,事关不同主体利益。但各地各部门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同时,补偿领域和主客体也不够明确,方式比较单一,资金渠道少,省际之间的补偿方式尚在探索之中。因此,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要循序渐进。应先由国务院颁布条例,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

在已有的《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环保法》也提出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包括流域类水的生态补偿,大气的生态补偿,上级对下级的生态补偿,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这表明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

这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对生态功能保护重点县区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可并未形成一套健全有效的机制。据《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情况报告》里给出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从2001年的23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约780亿元,累计约2500亿元。而这2500亿占到了所有生态补偿资金的大头,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投入、优惠贷款、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明显缺失。

地方也在积极开展生态补偿尝试

山东省枣庄市根据第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生态补偿,台儿庄区、峄城区、薛城区因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分别获得了20.2万元、20万元和2.6万元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山亭区、滕州市、高新区和市中区因空气质量同比恶化需向市级财政上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分别需缴纳39万元、24.6万元、17.6万元和两万元。

德州发布《德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发布,以各县市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季度平均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考核数据采用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检测数据,由市环保局根据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每月对空气质量进行通报,每季度进行结算。各县市区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同时所需上缴资金应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市生态补偿奖金和环境违法扣分收益将作为年终奖,奖励年度考核成绩列全市前五名的县市区,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全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和能力建设。

在南水北调中线水价政策制订时,除了要有利于水源保护,有利于工程的长期运行,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外,相关部门也请求将汉江中下游流域生态补偿项目纳入国家生态补偿范围,建立丹江口库区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江苏省苏州市将多年来生态补偿工作的实践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出台《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适用范围、补偿原则、政府职责、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审核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苏州市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央和各级在生态补偿方面进行不断的探索,必将有力的推进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形成以国家生态补偿法律为准绳,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不同补偿机制的全国性生态补偿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我国的生态保护,减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增加农民收入和减少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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