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律师黄乐平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北京市三中院一审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黄乐平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应具备职权性、载体性的特征,即政府信息应当是由具备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客观掌握,并通过特定载体反映的既已存在的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部仅负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行政职权,对黄乐平所申请公开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数量”并无审批权限。而黄乐平申请信息公开的“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哪些监督工作和违法处罚情况”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一审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
农业部认为,未答复的理由一是属于政府咨询事项,二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三是信息不需要农业部搜集、汇总、加工分析的。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关于“政府咨询”的答复方式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对于不存在或不确定的信息,农业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答复为信息不存在,或者需要向其他部门申请公开,而不能以属于“政府咨询”为由拒绝公开,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也要说明具体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