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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扶持
来源:市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6/4/12 15:29:32 阅读:1745

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扶持

项目名称:特色工业园认定扶持

部门:市经信委

申请时间: 2016年5月3日至6月6日

 

【支持对象】

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主导产业突出的工业园。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的建设。

 

【资助标准】

       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规划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平方米,每个园区获得规划补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可获得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认定的示范园,除获得上述规定的补贴和资助之外,其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的升级项目还可获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资助。

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市工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列入市、区老工业区改造计划,并按规定享受鼓励老工业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主要建设内容已获市级财政其它专项资金资助的园区,可申请参与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认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工业园,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后颁发相关证书及牌匾,但不享受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资金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报特色工业园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符合我市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旧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距申请认定当年应不少于5年。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若产值效益突出,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度园区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5亿元/万平方米(园区内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园区占地总面积),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至3万平方米。

(三)已建成的工业园申请认定特色工业园的,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工业园,园区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四)园区设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二、经认定并连续三次复核合格的特色工业园可参与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认定。申报示范园认定,除应符合第五条特色工业园认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70%以上。

(二)园区规模效益明显,入园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亿元。

(三)园区具有一定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为园区入驻企业及周边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

(四)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至少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园区主要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采用国际或国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申报材料】

一、申报特色工业园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需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示范园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需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使用面积的清单。

(七)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技术服务的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含园区公共技术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如采用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需提供相关合作协议书等材料。

(八)园区内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情况及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九)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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