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北京交通委获悉,《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指导意见》共六个部分25条,对涉及政府、企业和承租人的各方责任、企业运营服务条件和退出机制、企业规范经营与管理、停放秩序与规定、监管与违规处罚、增设集中停放区车位、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指导意见》指出,北京市各区根据容纳量和车辆停放秩序情况,实时调控企业投放数量和节奏。在周转场地方面,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指导意见》强调,企业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北京市交通委已于9月7日下发通知,暂停在本市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车,并组织开展停放秩序整治工作。《指导意见》指出,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北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新闻摘编于:中国经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