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办法》关于“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的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
申报数量及标准 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类型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共五类企业。 2.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 企业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类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 3.企业信用 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资产负债率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 5.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6.企业产品竞争力 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7.申报时间: 3月5日-5月11日
政策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