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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来源: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 发布时间:2009/8/21 14:47:26 阅读:3029

环办函〔2009523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生活垃圾 飞灰 政策 复函

抄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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